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477号之一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信河。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春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文昌街下段div>法定代表人:周保全。
被告:江苏省苏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陈延超。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春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