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刘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执3129号之一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刘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刘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12执3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刘晴,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刘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孟刘晴应赔偿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

因孟刘晴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1215元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豫N×××**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存款2012.69元,收取执行费215元后余款退付于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支付宝注册人手机号码186××××****联系被执行人,语音提示该手机号码已停机。

4.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发委托调查函,但该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5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797.69元、执行费215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