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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134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34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格,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街道南太路**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Q6X2E8Y。

法定代表人:陈新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湘06知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冻结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3853元。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无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故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3853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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