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虎,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038,住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幸福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