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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虎,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038,住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幸福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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