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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446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4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南禅寺下商业广场****经营者:倪志伟,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男,该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梁溪区启昂佳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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