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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迪士邦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知终4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镇迪士邦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迪士邦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宝成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蓉,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迪士邦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

经营者:王杨春,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蓉,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智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迪士邦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迪士邦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第1209676号商标已驰名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0元、上诉人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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