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和润万家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解放路南侧iv>经营者:陆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和润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