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99号原告:慈溪市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唐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茂,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新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苏宁广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心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利,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慈溪市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新岳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慈溪市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慈溪市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