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民初265号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rrenTuck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才,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翔盛鞋店。
经营者:张润东。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淮城镇翔盛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淮安区淮城镇翔盛鞋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的(2018)苏08民初266号民事案件中主张淮安区淮城镇润东鞋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两案被告的经营者均为张润东,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原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8)苏08民初26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