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6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曲茹烟酒店。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南段老卫校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92410411MA44E91U07。
经营者:曲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曲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湛河区曲茹烟酒店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