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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终44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6知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星河国际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PLM546K。

经营者:邓淑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三金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以下简称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本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三金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在美团网上以“泰芒了”字样作为商铺名称及用于其他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且超出了广州邦贸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贸公司)授权范围;

2、被上诉人合法来源抗辩不符合商标法对合法来源的规定,其行为实为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而非销售行为。

被上诉人泰芒了奶茶店答辩称:1、上诉人的代理人无权提起上诉,上诉状上没有公司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法院应驳回上诉。

2、答辩人是邦贸公司的加盟商,使用的是该公司提供的图案,属合法来源,答辩人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经营仅9个月就倒闭。

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赖三金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泰芒了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

2、泰芒了奶茶店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泰芒了奶茶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赖三金餐饮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饭店、快餐店;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二、2018年4月19日,泰芒了奶茶店经营者邓淑芬与案外人邦贸公司签订《泰芒了合作协议书》,由该公司授权邓淑芬为“泰风泰芒了”品牌的加盟商,授权邓淑芬使用“泰风泰芒了”注册商标从事现场制售饮品,授权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邓淑芬按照约定支付了店铺拓展费、技术服务费、商标使用费、投资款及设备款等共计47800元,邦贸公司依约向邓淑芬提供了相应设备及物料并向其提供了店铺统一装修设计方案用于经营场所的招牌、菜单、杯子等,该设计方案中“泰风泰芒了”字体大小不一致,突出使用了“泰芒了”注册商标。

三、2018年6月1日,泰芒了奶茶店登记成立,登记的经营者为邓淑芬,经营范围为冷热饮品现场制售,小吃服务。

赖三金餐饮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认证,2019年2月11日,泰芒了奶茶店经营过程中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风泰芒了”标识,该标识中“泰风”二字明显缩小,突出使用了“泰芒了”三字,与赖三金餐饮公司注册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在字体和设计造型相近。

四、邦贸公司现已注销登记。

泰芒了奶茶店现已停止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赖三金餐饮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中,泰芒了奶茶店使用“泰风泰芒了”标识,仅在“泰芒了”主体文字前面加上缩小的“泰风”二字,突出使用“泰芒了”三字,与赖三金餐饮公司注册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在字体和设计造型上整体式样相近。

同时,泰芒了奶茶店从事的行业为冷热饮品现场制售,小吃服务,与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基本相同,故泰芒了奶茶店系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侵犯赖三金餐饮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泰芒了奶茶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案外人邦贸公司的设计方案、《泰芒设备及首批物料清单》、涉案相关收据及《泰芒了合作协议书》,经审查,被控侵权商标确系经案外人邦贸公司授权许可泰芒了奶茶店使用,因此,泰芒了奶茶店的合法来源抗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泰芒了奶茶店现已停止经营,故其已实际停止涉案上述侵权行为,故对赖三金餐饮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芒了奶茶小吃店负担。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赖三金餐饮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图案为:。

邦贸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了第21849291号“泰风泰芒了”注册商标,图案为:。

但邦贸公司与邓淑芬签订的《泰芒了合作协议书》封面使用的图案为:。

邓淑芬经营的奶茶店在美团网上销售产品时,使用的商号为“泰芒了”。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泰芒了奶茶店对案涉侵权商标的使用,是否符合合法来源的规定。

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等可视性元素的组合,邦贸公司虽持有独立的注册商标,却未正确使用,虽文字仍是“泰风泰芒了”,在图案布局上,刻意缩小“泰风”二字,突出“泰芒了”三字,且“泰芒了”三字无论在字体上还是在布局上均近似赖三金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对赖三金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

而且邦贸公司在与邓淑芬签订《泰芒了合作协议书》时,不论是协议名称还是附件清单,有意省略“泰风”二字直接使用“泰芒了”或“泰芒”,对邓淑芬造成误导。

邓淑芬从案外人邦贸公司处取得授权,开设授权许可范围内的奶茶店,并根据邦贸公司提供的统一设计方案装修和配备招牌、菜单、杯子等物品,其直接使用“泰芒了”作为其个体经营商户的商号,邦贸公司对此明知并默许,其在美团网上延续使用“泰芒了”商号,与邦贸公司的误导行为直接相关。

邓淑芬自以为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其恶意侵犯赖三金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其使用的范围是与销售的冷热饮品有关的招牌、物品标识上,目的是销售产品,而非提供其他服务。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故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在美团网上以“泰芒了”字样作为商铺名称及用于其他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且超出了邦贸公司授权范围,其行为实为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而非销售行为,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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