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9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市沙后所王河。
经营者:刘博文。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