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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9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市沙后所王河。

经营者:刘博文。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张涵亮日用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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