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42号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新建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能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埔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张雨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能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能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正良神龙庆典礼仪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