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银山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大营村。
经营者:施银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英,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该协会会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唐剑华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经营者:唐剑华。
上诉人兴化市银山精制米厂因与被上诉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杨浦区唐剑华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兴化市银山精制米厂以与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杨浦区唐剑华粮油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兴化市银山精制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化市银山精制米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兴化市银山精制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