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3民初387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卡欢秀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景王路165号。
经营者:郑晓忠。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卡欢秀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