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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涵广轩餐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2571号之二
案件名称北京涵广轩餐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涵广轩餐饮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25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涵广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1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博。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东二环二段**上东辛顿公寓****房。

经营者:何翠芳,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县西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涵广轩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经营者何翠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北京涵广轩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经营者何翠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本院向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拟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经营者何翠芳)到本院接受调查,经现场走访发现已无人经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经营者何翠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美地很烘焙店(经营者何翠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威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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