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778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何宏中包子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兴业弄23号商用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RQP76T。
经营者:何宏中。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何宏中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