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雨诺饭店,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中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4TDHT7B(1-1)。
经营者:李彦锋,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汝州市雨诺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以(2021)豫0482执37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汝州市雨诺饭店的经营者李彦锋(共有人翟跃鸽)所有的位于汝州市龙山大道以东,规划建材路以南建业桂园7号楼东2单元-402有房产(房屋备案合同号:201912170003),期限为三年。
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雨诺饭店的经营者李彦锋(共有人翟跃鸽)所有的位于汝州市龙山大道以东,规划建材路以南建业桂园7号楼东2单元-402房产的查封(房屋备案合同号:201912170003)。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