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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伊春市伊春区聚优品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7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伊春市伊春区聚优品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伊春市伊春区聚优品汇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伊春区聚优品汇百货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盟科购物中心**经营者:李敏云,该商行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伊春市伊春区聚优品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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