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6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博博实惠超市。
经营者:任朝霞。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博博实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临渭区博博实惠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