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9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营(开业)企业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果果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街与西马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5MA0CNUY36U。
经营者:马靖朝。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平果果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