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73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浩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霞东村顶角**/div> 法定代表人:陈钰瀚。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浩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当事已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