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8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莉,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延长段。
法定代表人:周翔。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欢乐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