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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本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本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谢本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447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本辉,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本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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