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447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本辉,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本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