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4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千百惠手机用品经销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玉城大街**。
经营者:陈用荣。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千百惠手机用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