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86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馨如,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卖货郎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九二路**。
经营者:庄明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卖货郎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谭唤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