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2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东亮烟酒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彭东泽,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东亮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股票、股权、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走访,经现场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经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东亮烟酒经营部(经营者彭东泽)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