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刘汉凤,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板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H11H4K。
被告: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CAT39K。
经营者:刘汉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刘汉凤、九龙坡区西彭花样年华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