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5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陆飞家用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大堌村大堌街/div>经营者:陆明明。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陆飞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