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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237号
案件名称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朱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天,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天,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汪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审被告: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

上诉人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8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观点不能成立,任何原告均可通过增加一名住所地位于收案法院辖区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有利于原告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原告指控四被告侵犯商标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其提供的证据显示,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仰望食集”商标权人,并许可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仰望食集相关加盟合同,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仰望食集加盟信息。

即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四被告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上有关联关系,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告的选择,鉴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其辖区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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