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10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怡康通天达数码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愉康大厦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D。
法定代表人:邓德强。
被告:邓惠珊,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怡康通天达数码城有限公司、邓惠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675元,余款人民币6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