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岩,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晓林,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晓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00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姜晓林名下银行存款6914.66元,上述案款到账后本院扣缴执行费26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6654.66元。
现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