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47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范敏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曾庆国联建房**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8JB29Y。
经营者:范敏。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范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