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李浩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
经营者:李浩,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李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白俊勇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褚连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