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江利军,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闫路,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利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任婧、检察官助理张建跃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江利军及其辩护人何闫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起,被告人江利军伙同常某(另案处理)租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伟兴新材天津工业园东侧二层厂房,雇佣王某(另案处理),利用散装原料润滑油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道达尔等品牌的润滑油。
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江利军、常某、王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壳牌品牌润滑油352桶、嘉实多品牌润滑油2190桶、美孚品牌润滑油1742桶、道达尔品牌润滑油76桶,上述共计4360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润滑油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于查获当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为328698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江利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对被告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常某、王某、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利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利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利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利军对于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利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利军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江利军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江利军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江利军从轻处罚。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江利军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被告人江利军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江利军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良好,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四、被告人江利军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望法庭从宽处罚,对江利军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被告人江利军伙同常某(另案处理)租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雇佣王某(另案处理),利用散装原料润滑油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道达尔等品牌的润滑油。
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江利军、常某、王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壳牌品牌润滑油352桶、嘉实多品牌润滑油2190桶、美孚品牌润滑油1742桶、道达尔品牌润滑油76桶,上述共计4360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润滑油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于查获当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为328698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江利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江利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19日,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江利军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向本院出具津检二分院四部量建〔2020〕2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利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江利军向本院缴纳罚金17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第一组证据综合书证1、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2、强制措施文书;
3、案件来源证实: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大张庄派出所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4、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20年1月21日在河北省邯郸警方的协助下,在河北省邯郸市××小区内将被告人江利军抓获。
5、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江利军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在册的吸毒人员。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江利军于2019年9月6日被入部登记在逃,逃跑日期8月23日。
第二组证据书证第一部分行政刑事衔接材料1、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津辰市监罪物移[2019]19号涉嫌犯罪案件财物移送书、津辰市监罪移[2019]19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
2、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2日制作的津辰市监稽实强[2019]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稽实强[2019]2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稽实强[2019]26号财物清单。
证实:(1)对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对现场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部分相关证人提交的材料1、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提供天津联合津壳石化有限公司出库单、过磅单照片、天津联合津壳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1)证人李某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上述材料并被公安北辰分局大张庄派出所依法接收;
(2)天津联合津壳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成立日期2010年5月6日,经营范围:润滑油、润滑油脂、油墨、防冻液、化工、五金、钢材、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等。
2、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9月9日,证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许某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出租给江利军,租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市津壳石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润滑油、润滑油脂、油墨、防冻液等。
申某是其公司员工,主要承揽业务对外销售。
通过公司的内勤查出江利军曾买过机油。
2、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天津联合津壳石化有限公司工作,江利军找其购买过机油。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开出租时认识江利军,后江利军联系其帮忙将购买的机油从原料油厂运送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
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5月31日将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租给江利军。
5、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江利军系夫妻关系,租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实施假冒机油灌装销售行为,后雇佣王某负责发货。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受江利军、常某夫妻雇佣,帮助制造、销售假机油,主要负责发货。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7年年底开始做假机油,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
江利军与妻子常某雇佣王某制作假机油。
其主要负责购置设备、采购原料油、联系卖家乃至物流发货。
假冒机油品牌有美孚、壳牌、嘉实多、道达尔等。
第五组证据鉴定意见第一部分真伪鉴定1、“嘉实多”品牌(1)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第1672240号、第83205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书;
(3)鉴定书证实:注册商标“Castrol”有效期至2120年11月27日,注册商标“嘉实多”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注册商标权利人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出具鉴定,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区伟星管业东侧处查获标注“嘉实多”、“Castrol”商标的产品和包装是假冒“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2、“美孚”品牌(1)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第174458号、第118020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书;
(3)鉴定书证实:注册商标“美孚”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注册商标“Mobil”有效期至2028年6月6日。
注册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出具鉴定,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区伟星管业东侧处查获标注“Mobil”、“美孚”商标的产品及外包装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
3、“壳牌”品牌(1)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第10927802号、第10927803号、第1092780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
(3)鉴定书证实:注册商标“贝壳图案”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注册商标“壳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注册商标“Shell”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商标注册人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
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委托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止与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行为,包括对产品进行真伪鉴定等事宜。
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出具鉴定,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2019年8月2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区伟星管业东侧处查获标注“壳牌”、“贝壳图案”、“Shell”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均非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是假冒壳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4、“道达尔”品牌(1)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第3702361号、第720727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关于商标使用的授权;
(3)鉴定书证实:注册商标“TOTAL及图”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注册商标“TOTAL道达尔及图”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
注册商标权利人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出具鉴定,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2019年8月2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区伟星管业东侧处查获标注“TOTAL道达尔及图”、“TOTAL及图”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物为假冒“TOTAL道达尔及图”、“TOTAL及图”注册商标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第二部分价格认定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2019年9月24日津辰发认字(2019)第5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47种型号假冒伪劣的机油于2019年8月22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陆佰玖拾捌元整(328698元)。
具体如下: 序号 具体型号 容量(L/瓶) 数量(瓶) 平均价格(元/瓶) 合计价格(元) 1 壳牌喜力HX5(10W-40) 4 40 96 3840 2 壳牌喜力HX7(5W-40) 4 40 170 6800 3 壳牌喜力HX7(5W-40) 1 84 162 13608 4 壳牌喜力HX6(5W-40) 4 52 125 6500 5 壳牌劲霸R4(20W-50) 4 16 85 1360 6 壳牌喜力HX3(20W-50) 4 84 68 5712 7 壳牌超凡喜力5W-40 4 8 238 1904 8 壳牌劲霸R3(15W-40) 4 28 80 2240 9 嘉实多金嘉护15W-50SN 4 6 98 588 10 嘉实多超嘉护5W-40APISN 4 12 100 1200 11 嘉实多银嘉护5W-30SM 4 12 86 1032 12 嘉实多磁护5W-40APISN 4 318 165 52470 13 嘉实多金嘉护10W-40SN 4 144 93 13392 14 嘉实多嘉力10W-40SL 4 48 69 3312 15 嘉实多银嘉护10W-40SM 4 36 86 3096 16 嘉实多极护0W-40A3/B4 4 42 257 10794 17 嘉实多极护5W-40A3/B4 1 12 70 840 18 嘉实多极护0W-40A3/B4 1 312 64 19968 19 嘉实多手动变速箱油CL-4 80W-90 4 24 40 960 20 嘉实多EDGE CHN5W-30 1 204 42 8568 21 嘉实多极护专享5W-30 1 96 50 4800 22 嘉实多极护5W-30FE 1 132 42 5544 23 嘉实多磁护5W-40APISN 1 264 53 13992 24 嘉实多EDGE A5 5W-30 1 24 33 792 25 嘉实多磁护启停保APISN 1 144 55 7920 26 嘉实多EDGE A3 0W-40 1 120 33 3960 27 嘉实多极护SW-40 A3/B4 1 240 55 13200 28 美孚黑霸王15W-40 4 78 83 6474 29 美孚力霸5W-30 4 24 74 1776 30 美孚速霸SAE5W-40 4 72 93 6696 31 美孚0W-40 4 68 270 18360 32 美孚0W-40 1 492 67 32964 33 美孚力霸SAE 15W-40 4 120 65 7800 34 美孚速霸10W-40 4 18 95 1710 35 美孚黑霸王20W-50 4 30 83 2490 36 美孚5W-40 1 24 43 1032 37 美孚5W-40 4 56 57 3192 38 美孚5W-30 4 16 57 912 39 美孚路宝GX80W-90 4 84 65 5460 40 美孚5W-30 1 348 40 13920 41 美孚新0W-20 1 168 35 5880 42 美孚速霸5W-40 1 132 42 5544 43 美孚力霸10W-30 4 12 70 840 44 道达尔快驰5000 10W-40 4 16 92 1472 45 道达尔快驰4000 10W-40 4 12 72 864 46 道达尔快驰3000 15W-40 4 28 60 1680 47 道达尔快驰3000 5W-30 4 20 62 1240 合计 4360瓶 328698元 第六组证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对涉案的天津市北辰区××镇××工业园××层房屋进行勘验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申某辨认指出10号照片是从其所在原料油厂购买过散装机油的“江经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利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328698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江利军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江利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江利军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江利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江利军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江利军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江利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利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对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材料和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李国敏人民陪审员 简宝槐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任士强书记员李宝珠书记员周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