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井泽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元东路**南京义乌小商品城****104。
经营者:王花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井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井泽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