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48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州区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室(现更名为开州区千帆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寨子坪社区滨湖西路**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FD6E88。
经营者:袁俊,女,汉族,1996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女,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州区千帆少儿艺术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州区千帆少儿艺术培训中心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