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86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生活广场**805。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航,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海宁路高鑫酒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门头“孤岛马场酒行、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
经营者:高鑫。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区海宁路高鑫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