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75号原告:广州飞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富都大厦6层612。
法定代表人:朱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豪,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飞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飞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