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392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伍三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十六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N4N8A。
经营者谢天。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47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