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06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泗店村南首iv> 负责人:刘海锋。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