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64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爱度眼镜店,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桥西街。
经营者:周三琴。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爱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