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255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甲宾忠力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
区新祝路78号。
经营者:王甲宾。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甲。
宾忠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