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澳泰美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澳泰美容设备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