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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剑与平山区斗牛家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478号
案件名称上官剑与平山区斗牛家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官剑;平山区斗牛家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78号 原告:上官剑,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区斗牛家烧烤店。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

经营者:李金全,业主。

原告上官剑诉被告平山区斗牛家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官剑于2020年12月23日以已与被告平山区斗牛家烧烤店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官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上官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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