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5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晨,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辰辰宠物用品店,经营场所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掘山村。
经营者:肖若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辰辰宠物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