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门面。
经营者:高平勤,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者高平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者高平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者高平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1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工商、保险理财、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
通过不动产及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者高平勤)的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者高平勤)到本院谈话,被执行人未到场。
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及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县泉塘旺平角商行(经营者高平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约谈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梓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