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219号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上岛咖啡西餐厅,,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 经营者:杜娟。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上岛咖啡西餐厅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2020年12月2日,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张庆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