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7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郑德小吃店,住,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北门**/div>经营者:郑德碧。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郑德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超额收取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