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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12009号
案件名称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1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楼105-1。

法定代表人:尹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田露书记员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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